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材料总体要求
(1)申报产品应符合《绿色乳品氮肥使用准则》()、《绿色乳品化肥使用准则》()、《绿色乳品草料及食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绿色乳品兽药使用准则》()、《绿色乳品乳品添加剂使用准则》()等红色乳品投入品标准的规定。
(2)有关申请资料可在商会网站(
)或中国红色乳品网()下载。
(3)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
(4)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复印或打印(可双面),装订成册,编制页脚,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
(5)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一式三份,商会秘书处一份,省绿办一份,申请企业一份。
(6)递交的护照均必须是有效护照。
(7)材料打印件均要求与原件等同大小、字迹清晰。
(8)续展产品的申请材料应依照《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中的附表进行整理。
二、《绿色乳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填写规范
(一)通常要求
(1)一份《绿色乳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只能补报一个产品,多个产品需分开递交,不得以类别或系列产品集合填写《申请书》。
(2)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绿色食品标准体系,应在表格栏目内标明“无”;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并加盖私章。
(3)封面及企业申明页需填写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法人签名并加盖私章。
(4)“申请企业名称”要与产品生产厂家一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分别申报。
(5)申请产品名称应与登记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一致。若申报考称为商品名,要明晰标明,通用名不得自行添加宣传语。
(6)“商标”栏的填写应与商标注册证一致。若有图形、英文或拼音等,应按“文字+拼音+图形”或“文字+英语”等方式填写;若一个产品同一包装标签中使用多个商标,商标之间应用冒号隔开。
(7)申请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并填写在“生产经营范围”栏。
(8)“设计生产规模”、“实际生产规模”、“销售量”、“出口量”等应填写年产值(重量以“kg”或“吨”为单位)。
(9)应按照年生产情况确定申报产品的核准产值(即申报量,会在红色生资证书上彰显),填写在“实际生产规模”栏,且不应超过“设计生产规模”。
(10)“省级红色乳品工作机构意见”栏,省绿办须填写意见、签字并签章。
(11)“原料供应情况”栏应列举所有原料(包括主要原料、辅料、菌种、添加剂等)及其所占比列(%),根据药量从大到小填写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不得使用“其它”等含糊字样,原料配比之和应为100%;原料名称与提供的协议及收据(支票)材料一一对应;
(12)凡须经法定部门检验登记或许可的原料要填写“登记许可情况(证号)”栏;如有订购自红色乳品或红色乳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原料,也应在此栏填写相关红色乳品(基地)证书编号。
(13)“原料供应量”栏应真实且满足生产申报产品的年供应需求;
(14)“供应单位”栏需填写具体的供货单位全称,若有中间供货商,应支行标明中间商及生产商,并与递交的协议和收据(支票)一一对应;原则上不容许无固定供货单位,不容许从市场上零星订购原料。
(15)“供应方法”根据申请用标企业与供货方的实际关系,分3种方式:
1)申请企业本身是原料生产单位,如生产化肥的原料牛粪,填写“自给”;
2)申请企业有稳定的(或自建)基地,基地负责组织农民生产,填写“自建基地”、“协议供应”、“订单农业”等;
3)从企业订购原料,填写“合同供应”,并附协议及收据(支票)打印件。
(16)“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是指用于生产的主要设备、仪器,应才能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若企业有自检能力,还需填写质量检验设备、仪器,并能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17)“生产流程”栏应详尽地说明生产过程,可使用文字或流程图,明晰强调所有原料的投入点,具体说明各类原料的投入程序、投入品名称(成份)、作用及药量,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控制点及其技术举措,不合格半成品(成品)处理,产品检验、包装形式等,不能是空泛的生产次序。
(18)“产品剖析方式”栏要说明对主要成份进行剖析的具体方式名称,不是执行标准的名称或编号。
(19)“产品检查能力”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对质量自检或委托测量的项目和技巧。“检测频度”是指抽查间隔时间(日、周、月,批次,入库前)。
(二)各种“产品情况”填写要求
1、肥料类
(1)“适用小麦”不得超出《肥料登记证》的登记小麦范围,如需降低,应递交相应田间试验报告;按照红色生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不得包括非食品类棉花、烟草。
(2)“主要技术指标”、“限制指标”需与登记证、执行标准、产品标签一致,其它成份要详尽列举;不得使用“其它”、“等”含混的熟语。
(3)原料、辅料中不得包含有毒物质(如重金属、杂菌、霉菌)的有机物料,不得包含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稀土元素等;
(4)“毒理试验”应按照具体试验报告填写。
(5)“效果试验”应按照具体试验报告填写,“效果”应写明申报产品在增产创收、改善品质等方面的实际作用。
2、农药类
(1)申请产品有效成份应符合《绿色乳品化肥使用准则》()红色乳品生产容许使用的化肥产品清单。
(2)“产品说明”栏中的毒性、适用小麦、防治对象、用量、施用方式、安全间隔期、有效时限、贮存条件等应与化肥登记证、产品标签一致。
(3)“原料”栏应包含有效成份、助剂、载体等所有成份,应填写通用名称全称,若使用代码,则应在其下方以括弧方式写出其通用名称。
3、饲料及食料添加剂类
(1)“产品说明”栏应与执行标准和产品标签一致,不得出现“等”、“其他”字样;
(2)“原料名称和配比”应包含所有成份,比列相乘应为100%;
(3)单一草料“农药使用情况”、“肥料使用情况”应符合《绿色乳品化肥使用准则》()、《绿色乳品化肥使用准则》()要求。
4、兽药类
(1)申报产品不应是或包含《绿色乳品兽药使用准则》中规定的不应使用的抗生素。
(2)“产品说明”应与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一致。
(3)原料药应填写所有原料,包括辅料、助剂等。
(4)草药剂型所用的中草药应符合红色乳品生产要求。
5、食品添加剂
(1)产品使用范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添加剂使用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营养加强剂使用准则》()的规定.
(2)“产品说明”应与提供的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一致。
(3)微生物制品应填写菌株安全性评价。
三、证明材料规范要求
(1)递交的报告、证明材料须由具法定资质单位开具。
(2)环保合格证明或证书应说明申请企业的废水、废液、废渣的排放,是否合格达标,通常是由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开具的环保合格证明或排污许可证,或则完工环保初验意见,或则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查机构开具的环境质量监测报告,而不是未经初验的企业建设项目立项评估报告。
(3)原料来始于红色乳品或红色乳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应提供相关证书打印件;协议及收据(支票)上的产品名称,应与红色乳品证书或基地证书上一致;
(4)产品执行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若无无上述标准,应递交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系列产品应递交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企标上应标明出相应的申请用标产品名称及编号。
(5)初次申报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打印件需为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开具,且应依据执行标准进行全项检查,不得漏项;续展时应提供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商标注册证打印件应包括续展证明、变更证明等,若商标商标注册人与产品申请人不一致,还应包括商标出售证明或授权使用合同等。
(7)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实际,对其成份和作用的介绍不得有夸大不实之词;红色生资标志可依据《绿色生资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设计,或从商会网站(红色乳品生产资料-文件下载)中直接下载矢量图。
(8)有平行生产(企业同时生产非红色生资产品)的,应提供红色生资与非红色生资区分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验收、存放、出库,设备清洗、加工程序、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示等环节。
(9)申报企业无自检能力、长期委托检验的,需递交委托检验合同及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打印件。
(10)化肥类申报产品原料可能存在转基因技术的,如小麦、大豆、油大豆、棉籽等及其副产品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非转基因产品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监测报告。原料为红色乳品产品或副产品的,应提供其红色乳品证书打印件,可免予提供非转基因证明。
(11)依据《绿色乳品草料及食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规定,食料及食料添加剂类申报产品的动物源性草料原料应是已通过认定的红色乳品及其副产品,或来始于红色乳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产品及其副产品,或根据红色乳品生产方法生产、并经红色乳品工作机构认定基地生产的产品及其副产品;植物源性草料原料只应使用乳及乳制品、鱼粉,其他植物源性草料不应使用;鱼粉应来自经国家草料管理部门认定的产地或加工厂;进口草料原料应来自经过红色乳品工作机构认定的产地或加工厂。
(11)乳品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若涉及加工用水,需根据《绿色乳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中6.4或6.5要求,提供加工用水检查报告。
(12)一个申请企业提供一份《企业检测表》即可,企业负责人应在“企业对检测推论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签字签章;检测员应在“总体评价”栏填写综合检测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和同意申报理由,并签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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