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政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根据《办法》(内教发[2022]11号)相关文件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组织实施的考试。 它是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 。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继续深造的重要依据。 它们是衡量普通高中生学业水平的基本标准。 也是分析学校教学状况、指导学校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开展考试工作。命题、报名、考试、评分、成绩统计、成绩发布。 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考点(学校)四级分工管理,各级负责。
第四次学业水平考试涵盖现行《普通高中课程规划》规定的国家课程。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内蒙古考试信息中心,共13个科目。 考试分为“资格考试”和“选拔考试”两种。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五条 审查对象。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所有普通高中生都必须参加资格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社会公众也可以自愿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资格考试未通过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已通过考试的学生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所有资格考试必须在高中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六条 考试科目。 “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共13个科目。 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个学科由自治区组织实施。 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四个科目以及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科目的实验技能考试由各盟市组织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执行。 执行。
第七条 审查范围和审查方法。 根据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资格考试”的范围是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课程内容。 自治区统一考试的九个科目考试均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的考试形式由各盟市根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确定。
第八条 考试时间。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个全区统考科目按照现行确定的必修内容教学进度组织安排考试。普通高中课程标准。 各年级学生根据必修内容的教学进度。 将根据完成状态选择考试。 其中,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四门科目将在高中第一学期末进行测试。 高中第一学期末将测试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物理五个科目。 不合格科目将在明年同一时间进行复试。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方案》的教学进度要求确定。
第九条 考试时间。 语文科目考试时长120分钟,数学、外语(含听力)考试各90分钟,思政、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科各60分钟。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时长,由各盟市根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确定。
第十条 考试报名。 《资格考试》统一考试科目的报名实行考试报名管理制度,考试报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报名办法由各盟市确定。 报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必须先报考学业水平考试。 注册完成后,即可注册课程。 考试报名将于高一第二学期开学后进行。 报考的学生必须具有我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相应的学籍。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统一组织报名、报名参加考试。 具有我区户籍的社会考生参加考试,须持户口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到、报考。考试。
命题十一、学业水平测试命题以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为依据内蒙古考试信息中心,紧密联系社会现实和学生生活经历。 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确保命题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自治区统一考试科目命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试实施。 《资格考试》统一考试科目按照国家考试要求组织实施。 考试在标准化考试中心进行。 考点设置、考试流程、试卷安全管理等工作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学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教育考试考点设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教育考试程序》和《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教育考试试卷安全管理办法》。 考试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民教育考试事件处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教育考试应急预案》处理。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由各盟市根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评价。 全区统考科目评分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 所有答卷均经过在线审核。 评分分数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确定。 评分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评分工作方案》执行。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结果公布。 评分工作完成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后公布全区统一考试科目成绩。 考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查询成绩(通过或未通过)。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由各盟市自行公布。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的提出和使用。 自治区统一考试九个“资格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其中外语科目笔试部分80分,听力部分(时长约23分钟)20分。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科目成绩和成绩呈现方式根据自治区制定的相关科目考试要求确定。 考试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管理系统(盟市考试机构负责汇总上传)。 资格考试科目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表示,不及格率不超过该科目考生总数的2%。 资格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可由考生或学校登录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管理系统或自治区政府服务网打印。
第三章 抽查
第十六条 审查对象。 普通高中学生应当在相应科目合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申请选修科目。 参加抽查的考生是指符合教育部和自治区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参加普通大学招生考试的考生应参加选择性考试。 普通高中生仅限初中生,在校期间每人只能参加一次。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 “选拔考试”科目包括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 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志向、优势和高等教育招生要求,首先选择物理、历史两门学科中的一门作为第一志愿,然后再选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人文科学四门学科中的两门作为第一志愿。生物学作为他们的第二选择。 选择科目,总共选择3个科目参加选修考试。
第十八条 审查范围和审查方法。 根据现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选考”的范围是各学科课程标准确定的必修和选修必修内容的综合要求。 所有考试均采取闭卷笔试形式。
第十九条 考试时间、考试期限、考试报名和考试组织实施。 2025年起,“选考”六科每年举行一次,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同期举行。 每科考试时间为75分钟。 考生在报名当年普通高考时确定选科科目。 参加考试,按照普通高考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命题、考试、评分和表现评估。 “选考”六门科目由自治区统一按照普通高考的标准和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统一考核、成绩公布。 具体组织实施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的提出和使用。 “选考”各科目满分100分。 物理、历史两门第一志愿成绩以试卷原始成绩呈现,计入高考总成绩。 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四门复选科目的成绩按成绩换算成绩呈现,并计入统一高考总成绩,作为大学录取的重要依据招生。 可选考试成绩仅在当年有效。
第四章 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查管理。 考试报名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考试报名档案、办理考试报名信息变更、考试报名进出区的转移、区外转出结果的认证、为区内转出的考生发放成绩证明等具体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各盟市、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学校和学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考试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身份、考区、考试中心、考场设置、考试成绩和成绩等。各盟市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考试信息进行保存、传输、保密,确保考试信息安全。 同时,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发布相关考试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绩效管理。 成绩管理包括建立成绩档案、发放成绩证书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立电子管理系统,负责全区统考科目学业能力测试成绩的审核、转化和认可。地区。 各联赛城市对自己组织的考试科目建立自己的成绩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转学、升学、参加工作、参军、出国留学等需要提供考生学业成绩证明的,由所属旗县(市、区)招生考试出具机构。 考生也可自行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打印。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档案。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本级所辖所有考生的考试情况及成绩档案(含电子档案); 相关报告、信件、摘要材料等;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情况,包括组织机构领导、成员、考生、主考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评分处理人员等; 统一考试科目答卷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保存,保存期限为成绩公布后6个月。 各盟市组织的考试答卷及成绩由各盟市自行保存。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设立专门柜台存放,确保档案安全、有序。
第二十六条 制度保障。 盟市、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并配备符合学业水平考试资格的专职人员,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开展学业水平考试。
第二十七条资金保障。 必须保障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的设备。 注册、审查、标记的费用和支出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 所收报名费不足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经费补足。
第二十八条 制度保障。 在学术水平考试工作中,出现试题泄露、考场大规模舞弊、考试纪律混乱、监考人员违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必须按照《办法》追究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语科目包括教育部规定的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 不会以其他语言举行考试。 资格考试外语科目听力考试按照普通高考外语听力考试方法(考试程序)执行。 除英语、俄语和日语外,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的资格试题、考试和评分试卷均由开设相关课程的学校组织。 相关科目的题型、考试时长、考试难度均参照自治区外语统一考试科目同等程度执行,不及格率必须控制在2%以内。 考试安排与自治区统一外语考试科目同时举行。 每次考试阅卷完成后,所有考生的评分参考书、试卷、答题卡、成绩名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须提交所在城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保存(至考生高中毕业一年后),其中一份成绩名册由盟市报自治区进行成绩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起执行。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仍按照原《学业水平考试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考试方案(试行)》(内教机字[2012]1号)。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如有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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