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从事食盐生产活动的,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盐食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的,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储存和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办法》指出,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将液态盐(含天然卤水)当成食盐销售; 将工业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利用盐渍土、硝盐土或工业废渣、废液。 生产的盐作为食盐出售; 用矿盐卤水煮食盐,或者用矿盐卤水煮成的盐作为食盐出售; 生产、经营掺假、混入异物的食盐;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盐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产品的。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食用盐保质期,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储存、使用散装食盐。 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其中,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盐,餐饮服务提供者收购、储存、使用散装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罚款。
另外食用盐保质期,加碘盐应有明显的标识,并标明碘含量; 无碘盐的标签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明“不加碘”字样。 无碘盐标签未在显着位置标明“不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提出,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行生产、销售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和保存进货检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 《安全法》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 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质期不得少于二年。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评价。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不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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