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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的通

2024-03-01 19:02:35疾病常识
第五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第十八条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水平。

关于印发《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和处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策发[2009]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和处置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医院感染给患者带来的危害德国暴发集体感染,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和处置管理规范》发布。 已发给您,请关注。

卫生部

中医局

2009 年 7 月 20 日

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和管理实践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感染疫情报告管理,提高医院感染疫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院感染疫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医院感染管理”。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 其他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疫情的报告和处理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医院感染疫情报告范围包括疑似医院感染疫情和医院感染疫情。

第四条 医院感染疫情报告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和处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疫情报告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定并实施医院感染疫情报告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处置方案,有效控制医院感染。爆发。

第七条 医院应当明确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专(兼)职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医务人员报告和处理医院感染疫情的职责德国暴发集体感染,做到分工明确,反应迅速。 管理实践。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处置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医院感染疫情防控和处置水平。

德国暴发集体感染_德国感染病例_德国感染人数

第九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重大医院感染疫情的排查和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医院感染疫情的排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十条 医院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一)发生5起以上疑似医院感染病例;

(二)发生院内感染3例以上的暴发疫情。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一)发生院内感染病例5例以上的;

(二)因医院感染暴发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

(三)因爆发医院感染造成3人以上人身伤害的后果。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发生院内感染疫情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中医医院联合组织专家进行调查。中医管理科。 确认有上述情况发生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三条 医院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在2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防治机构报告。 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确认有下列情况的,并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一)发生院内感染病例10例以上的;

(二)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引起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众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出现上述情况时,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医院感染疫情信息,包括:医院感染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初步诊断情况、累计感染人数、感染者当前健康状况、感染者主要临床症状、疑似或确诊病原体、感染来源、感染途径及原因分析、相关风险主要检测结果影响因素、采取的控制措施、事件结果及下一步整改工作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报告医院感染疫情信息制定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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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医院遇到疑似医院感染疫情或者院内感染疫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积极实施医疗救治,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发生疑似、确诊医院感染疫情时,医院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检测、相关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查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医院开展医院感染疫情的医疗救治、调查处置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卫生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减少医院感染对患者的危害。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和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和处置能力。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和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处理等工作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感染管理质控中心应当对辖区内医院感染管理和医院感染疫情报告处理情况进行质量评价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医院应当配合医院感染疫情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发现医院未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医院感染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相关规定。 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医院感染:是指患者在医院内发生的感染,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出院后在医院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发生的或者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入学时间。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于医院感染。

(二)院内感染:是指医疗服务中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三)特殊病原体引起的医院感染:是指涉及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的医院感染。

(四)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医疗机构或者科室患者中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同源感染的现象。

(五)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是指医疗机构及其科室内临床症状相似、疑似共同传染源的患者短时间内发生3例以上感染病例; 或3例以上疑似具有共同传染源或传染途径的病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