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超标对人体的危害 江西一农机厂一号排污口废水被判刑六个月
经现场采样分析,该厂一号排污口废水呈酸性,其中外排水重金属锌的含量为925mg/L,铬的含量为102mg/L、铜的含量为7mg/L;二号排污口废水重金属锌的含量为/L,超标1332倍,铬的含量为/L,超标5299倍,铜的含量为/L,超标5099倍。
记者26日从四川省丰城市人民法庭据悉,法庭二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改判两名被告人有期判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徒刑五个月,假释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夏某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某农机具厂的厂房,无照经营镀镍业务。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富含重金属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其中一个排污口直接排入厂房后方的雨水排口铬超标对人体的危害,另一个排放口经过周边村户的油菜地无序排放。
经现场取样剖析,该厂一号排污口污水呈碱性,其中外排水重金属锌的浓度为925mg/L,铬的浓度为102mg/L、铜的浓度为7mg/L;二号排污口污水重金属锌的浓度为/L,超标1332倍,铬的浓度为/L,超标5299倍,铜的浓度为/L,超标5099倍。
2018年4月26日,丰城市环保局对涉案鞋厂进行了取缔。
法庭觉得,两名被告人违背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创立。
案发后铬超标对人体的危害,两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翻供,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确保环境不受污染,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害处程度及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法官遂做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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